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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时间:2025-12-12 16:05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也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财产权,杜绝用人单位利用招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核心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该条款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同时严禁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此外,《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也将“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列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之一。早在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就已明确,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不得以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任何名目向劳动者收费,严禁将缴费作为录用前提条件。这些法律法规形成了完整的监管体系,从不同层面禁止此类违法行为。

实践中需要明确的是,“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直接收取押金、保证金,还涵盖集资、强制购买工服费用、收取培训押金、要求劳动者自带生产资料或自筹资金等变相收费行为。即便用人单位以“保障单位财产安全”“针对重要岗位管理”等为由,要求劳动者提供人保、物保或户口担保等,均属于违法行为。例如,部分用人单位对财务人员、仓库管理员、司机等岗位要求缴纳“风险抵押金”,或扣押劳动者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担保”,这些做法都违反了法律规定。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法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进一步明确,此类违法行为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还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职业中介机构若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等行为,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规定受到处罚。

劳动者若遭遇此类违法行为,应积极采取维权措施。首先,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收费或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得因担心无法入职而妥协;其次,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退还财物并对其处以罚款;若用人单位的行为造成自身经济损失,还可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动者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招聘简章、沟通记录、收费收据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唯一的例外情况是新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录用职工时,若需要劳动者自带生产资料或自筹资金,需按照有关发展集体经济的政策规定执行,且必须遵循自愿组合原则,严禁强制要求。除此之外,任何用人单位的收费或要求提供担保的行为均无法律依据。

综上,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的行为具有明确的违法性,法律从禁止性规定到处罚措施都作出了严格规范。劳动者应了解自身合法权益,主动拒绝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也会通过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保障法律实施,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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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利英才网